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、台湾同胞和华侨、外籍华人及外国人在本市死亡,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往市外的,除患传染病死亡、腐烂和不能采取防腐措施的遗体必须就地火化外,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、台湾同胞和华侨、外籍华人及外国人遗体在本市火化的,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
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,属于正常死亡的,死者亲属或监护人、代理人须携死者护照、死亡证明或死亡经过证明(由亲属或代理人、监护人出具),在3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,并缴销死者的居留证件或注销死者所持签证。属于非正常死亡的,有关人员或发现者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,由刑侦部门勘察现场查明死因并由法医写出鉴定书,公证处写出公证书,经有关部门专案处理后,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其签证或缴销其居留证件。
 


 

  外国人在华死亡的善后处理,有接待单位的由接待单位负责;没有接待单位的,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。同时,尸体应做防腐处理并妥为保管。如需火化或解剖,应由死者家属或其所属代表团(队)长或所属驻华使、领馆提出书面申请后方可进行。尸体运送出镜,由死者家属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按我国有关规定办理手续。凡属正常死亡,医院可为死者出具《死亡证明书》;凡属非正常死亡,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法医出具《死亡鉴定书》。

  棺柩出境时,需持《死亡证明书》或《死亡鉴定书》以及医院出具的“防腐证明书”和防疫检疫所发给的“棺枢出境许可证明书”。上述证明书均须一式两份,一份留存公安机关或接待单位,一份交给死者家属或其所属的代表团(队)长或所属国驻华使、领馆;如在境外使用,原则上须办理领事认证。

 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殡葬法规将严肃处理

  民政等部门要求,祭祀期间禁止搞封建迷信祭祀活动,严禁制造、销售仿真币品。禁止在街道、公路、广场、居民小区等非公共祭扫场所抛洒冥币、纸钱;禁止在野外和墓区非指定地点焚香烧纸、燃放鞭炮等。

  提倡以鲜花祭祀、植纪念树、开家庭追思会、网络祭奠等文明、高尚、环保、安全的祭祀方式寄托哀思缅怀亲人。倡导文明祭祀新风。国家工作人员,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、共产党员、共青团员,要带头执行殡葬政策法规,移风易俗、文明祭祀。对违反殡葬法规和有关规定的,一经发现或群众举报,将严肃处理。

  关于印发《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》的通知

  第一条为保障居民基本丧葬需求,推进殡葬改革,促进社会和谐公平,推进首善之区和城乡一体化建设,结合本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、且未享受我市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居民,按照本办法,享受丧葬补贴。

  以下人员不列入补贴范围:

  (一)机关、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、离退休人员;

  (二)企业在职人员及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;

  (三)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;

  (四)已在外地领取丧葬补助的人员。

  第三条本办法对居民基本丧葬费用实行定额补贴,标准为5000元;

 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死亡人员,经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后,由经办人到亡者户籍所在地街道(乡镇)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丧葬补贴。

  第五条申请丧葬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:

  《北京市居民丧葬补贴申请表》(一式三联);

  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;

  亡者已加盖死亡(户口专用章)章的《居民户口簿》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《证明信》;

  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(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居民、非火化区居民提供死亡证明或街道、乡镇土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)。